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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15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建设,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发展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拥护本会章程,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单位会员为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凡申请入会者,需要提供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店铺外观和店内实景照片,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 1 寸证件照。

第七条本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发入会通知书。缴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和单位会员匾额。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会员服务

第十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 定期为会员提供本会内部资讯

(二) 本协会微信、网站上登载会员情况

(三) 认定会员行业荣誉称号,帮助会员提升品质和知名度

(四) 为会员提供参加本会举办专题会议、培训、国内外交流的平台

(五) 收集会员对行业政策的意见,受理会员诉求,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一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会费标准: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 10000 元,个人副会长每年 500 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 3000 元,个人常务理事每年 300 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 2000 元,个人理事每年 200 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 1000 元,个人会员每年 100 元

第十二条新入会会员一般缴纳 5 年会费,也可缴纳一年会费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设联络代表1-2 名,联络代表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单位与协会联系,个人会员由本人和协会联系。

第十四条 本会统一编写会员名录,会员名录填写的事项发生变化,会员应在一个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协会。

(一) 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及联络方式

(二) 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撤销。

(三) 变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四) 变更联络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一年不交会费,协会书面提醒,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的微信、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失联一年以上,违反本会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经提醒警告,直至通过常务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停业整顿、吊销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的、或做出损害协会利益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七章 捐助

第十八条 对捐助数额较大者,授予名誉职务。接受境外捐助 5 万元以上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局备案。

第八章 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烹饪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津公网安备 12011102000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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