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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浪费行业标准规范

餐饮行业落实《反食品浪费法》

企业明白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对涉及餐饮经营者的责任及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我市餐饮经营者应知悉并遵守以下内容: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积极采用符合节约要求的有关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防止食品浪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合理确定菜品的数量、份量,为消费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充实菜单信息,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公勺公筷和打包等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二、提供自助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明示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消费者超量取餐的,由消费者按照用餐规则付费后打包,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份量、规格、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

  四、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在进行加工制作、传菜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中,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避免食品污染造成浪费。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清洁的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督促其规范佩戴。

  六、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创新服务方式,通过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设置多种菜品份量规格,推行分餐制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鼓励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向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清洁的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并督促其佩戴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食堂和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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