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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惠漕”助推天津商贸繁华

时间:2022-12-15     作者:赵永强【转载】   来自:今晚报




天津建卫时,直沽已建有露屯1400座。永乐四年(1406)又在直沽尹儿湾(卫城以北20里)建百万仓。永乐十三年(1415),大运河全线贯通。永乐十九年(1421),明朝正式迁都北京。每年需将约400万石的漕粮运达北京,动用运军12万人,漕船11000多艘,往来运河之上。明王朝“倚漕为命”,为稳定运军队伍,“许令附载土宜,免征税钞。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石”。

此外,还准许船头工、舵工、水手等带土宜若干石。这样,全部加在一起,每条漕船除载米500石以外,还可附载土宜100石左右。有了这些“惠漕”政策,每年至少可把150万石的南方货物运达北方,这时的运河已经成为沟通南北物流的商路,运军则成了变相的商队。











天津卫天天有大集

所谓土宜,指当地土特产品。漕船北上时,运军随船带上南方盛产而价格低廉且北方缺乏、价格昂贵之物;南下时再带回北方的土特产品。“往返之间,可获利三倍”。天津地区作为漕运中转大码头,大批土宜在天津卸货,再转贩到北京或行销到北方各地,需要相对固定的集市来消化。于是天津城内出现了5个被称为“集”的商品交换场所。分别是鼓楼附近的宝泉集,集期是农历初五、十五、二十五;东门内的仁厚集,集期是初三、十三、二十三;南门内的货泉集,集期是初六、十六、二十六;西门内的富有集,集期是初九、十九、二十九;北门内的大道集,集期是初八、十八、二十八。由此,天津城厢地区形成了固定商圈。

漕运的发展形成天津三岔河口“天下粮艘商舶鱼贯而进,殆无虚日”的景象,南北商货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五个市集已不能满足商品交换的需要。明弘治六年(1495),又在城外增添了五集一市,即东门外的通济集,集期是农历每月初二、十二、二十二;北门外的丰乐集,集期是初十、二十、三十;北门外迤西的恒足集,集期是初七、十七、二十七;张官屯的永乐集,集期是初四、十四、二十四;天后宫前的宫前集,集期是初一、十一、二十一;西门外的安西市。各集市都以10天为一集。这样,天津卫城厢地区几乎天天都有集市贸易。所以有了“天津卫,天天集,今天不齐明天齐”的说法。

除这些集市外,在河东小关、小杨庄、窑洼,河北石桥和卫城附近,还形成了高于个人集市交易的农副产品集散地市场。由此,造就了天津“通舟楫之利,聚天下之粟,致天下之货,以利京师”的特殊地位。为天津地区饮食文化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大量南方“土宜”来津中转

自元代,天津因漕运南货北输形成市场。明代漕运更因“附载土宜”超过前朝。“南北舟车,并集于天津,下直沽、渔阳,犹海运之故道,河间、保定商贾多出其途,实往来通衢。”表明天津市场的辐射力之广。

南北货物中与饮食文化有关的物产占绝大部分。明代李东阳在《准麓堂集杂记》一诗中道:“官家货少私货多,南来载谷北载鹾。”是说漕船夹带的私货比朝廷规定的土宜数量多,而从南方来的漕船私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谷粮,南返时夹带大量的天津盐。

明代之初的天津地区,多盐碱低洼湿地,农田极少,粮食产量有限。日常口粮多靠外地供给,例如河南的麦子,江浙的大米。因为漕船夹带到天津的粮食数量大,品种多,天津粮商应运而生。于是,天津地区运河沿岸出现了很多杂粮店。

天津民间流行俗语:“三岔口,停船口,南北运河海河口,货船拉着盐粮来,货船拉着金银走。”明代,天津盐业发展迅速,海盐品质优良,成为漕船南返时争抢夹带的高利润私货。商贾趋之若鹜,官府设关隘也不能禁绝。

除粮盐大宗食品外,与饮食有关的酒、面、糯米等粮食加工物品、瓷器、竹器等也随船北上。比如景德镇瓷器和江南竹器中的日常生活器皿,随漕船运抵南运河杨柳青,在这里卸货销售。这些生活器皿,让天津“美食”配上了“美器”。


漕运繁忙带火商贸物流

卫官的世袭制度,培养了一群特殊的消费群体。他们世袭俸禄,生活来源有保障,这些人骄奢淫逸的生活从另一个角度也推动了天津商业的发展。

明代正德年间的天津卫城已然是:“京南花月无双地,蓟北繁华第一城。”“非一郡一邑可比”。漕运的发达带来了商业的繁华,让从此路过的李东阳慨然赋诗《过天津》:“玉帛都来万国朝,梯航南来接天遥。”当时,服务于漕运人员众多,催攒、押运、领运、验粮等漕运官员分工明细,更有数以万计的漕工水手、沿河纤夫、装船卸货的搬运工和维护运河的防河官兵,形成一个不少于十万人的庞大消费群体。带动了天津客栈住宿、酒肆餐饮、消遣娱乐等服务业的发展。

天津地区因漕船夹带土宜销货方便,促进了行栈业兴旺。漕船到天津,因各种原因,所夹带的土宜或私货来不及销货,就要委托他人代售,为适应这种需求,天津运河沿岸又出现了许多粮行米店、杂物百货行栈。这些行栈既可代客存储货物,又可为客人提供住宿。在天津卫城北门外西侧的针市街、竹竿巷,东边的估衣街、锅店街就设有很多杂货行栈房。

明代天津地区商业发达程度,从“市肆门摊课钞”税收状况也能得到印证。红熙元年(1425),明朝廷在天津开始征收“市肆门摊课钞”,向摊贩收税。宣德四年(1429),天津的“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增加了五倍”,连“塌房(货栈)、库房、店舍居商货者”也在税收范围之内。到万历年间,全国征收的商业税目达到十余种,包括“天津店租、广州珠榷、两淮余盐、京口供用、浙江市舶、成都盐茶、重庆名木、湖口长江船舶税、宝坻鱼苇及门摊等税”最为显著。这些税目,属于天津地区的就有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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