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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4 阅读 天津市烹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烹饪协会。 英文名称:Tianjin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TJ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以及烹饪技艺、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餐饮烹饪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商工作,反应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为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弘扬祖国烹饪文化、提高烹饪技艺,研究烹饪科学,宣传烹饪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餐饮从业者和烹饪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食品安全和绿色环保,为促进与发展天津烹饪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天津市社会组织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天津市商务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天津市社会组织党委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应会员有关餐饮企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天津烹饪事业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在餐饮企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四)监督餐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诚信等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开展烹饪理论与烹饪文化研究,提高烹饪科技水平; (六)组织与参加国内外烹饪比赛,提高烹饪技术水平; (七)组织技术与管理培训,提高烹饪队伍素质; (八)在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九)开展国际烹饪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把天津烹饪宣传介绍到国外,把外国先进的烹饪技术与管理经验引进到天津; (十)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绿色用餐,加强食品安全,注重绿色消费; (十一)推动餐饮食品特别是天津快餐的开发、经营,配合或承办相关产品和设备的展示、展销等活动,促进天津烹饪的工业化和产业化; (十二)积极争取购买政府服务项目,当好政府的有力助手; (十三)承办烹饪技术与业务咨询; (十四)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烹饪事项,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4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团体会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会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由上一届理事会邀请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 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6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